欢迎来到张道弘律师专业服务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张道弘律师 张道弘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现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道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创新型法律服务能力。正所谓若受人所托,当忠人之事。自执业以来,为众多的当事人提供过专项的法律服务,...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道弘律师

手机号码:15875893383

执业证号:14409201810042710

执业律所: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茂名市电白区电白大道国仕大厦B栋404室

刑事辩护

刑事复议复核怎样申请

一、刑事复议复核怎样申请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申请刑事复议,应当书面申请,如果紧急情况下的,可以口头提出。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申请刑事复议,应当书面申请,但情况紧急或者申请人不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刑事复核,应当书面申请。

第十条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

(三)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

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一条申请人口头申请刑事复议的,刑事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刑事复议申请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三、申请刑事案件复议复核期限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提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议、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后,相关人员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875893383

联系地址:茂名市电白区电白大道国仕大厦B栋404室

Copyright © 2019 www.mnlaw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