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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道弘律师 张道弘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现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道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创新型法律服务能力。正所谓若受人所托,当忠人之事。自执业以来,为众多的当事人提供过专项的法律服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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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道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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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9201810042710

执业律所: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茂名市电白区电白大道国仕大厦B栋404室

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举证规则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举证规则有哪些

(1)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3)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4)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例如,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但是,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的责任,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

(5)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人民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

(6)公安司法机关对有关程序法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例如,公安机关没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金的,应当证明被取保候审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

(7)对于某些程序法事实,提出主张的诉讼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例如,被告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举证责任的认定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或不力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时代。当时主要是指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理论研究中称之为主观举证责任,即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或负担。后来法国学者提出了客观举证责任的概念,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是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而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情况下,判决由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出现了举证责任如何配置的问题。理论上有法律要件分类说、权利限制扩张区别说等观点。

三、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第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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